第二百七十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
临高启明 作者:吹牛者
第二百七十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
萧子山送走了与会人员,在办公桌前陷入了沉思。女仆学校改制的消息明天就会随着文件的打印和散发开始在元老中散布开来,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毫无疑问会借题发挥。这点他并不在意。在意识到女仆问题再不解决就会尾大不掉之时候他就已经下定决心,排除万难也要消除这个隐患。所以适当的也做了一些安排。
女秘书敲了敲门,轻声通禀说法学会的人员已经来了。
“请他们到保密会议室去。”
萧子山站了起来,端起茶缸子向会议室走去。接下来,他要和马甲为首的法学会骨干分子开一个关于元老婚姻立法、与女仆的法律关系及其他们的子嗣的法律地位的讨论会。
这个讨论会决定的即将拿出的是要到全体大会上讨论的法案,自然要慎重行事。为此他不得不让马甲出去转一圈再回来。
保密会议室里,几位法学会的骨干人员已经就坐。萧子山冲着大家点点头:“咱们不客套了,直接进入正题吧。”
在会议室里倒水的办公厅服务员见萧子山示意,拉上了会议室的窗帘,随后退了出去,关上了门。
马甲示意了下,安熙象被压紧的弹簧被松开一下腾得站了起来,他脸上的表情万分恭敬,带着谦恭的微笑:“马执委、萧主任,各位同志,我代表法学会,就办公厅下达指示进行的专项研究做一下结论报告。水平不高,请诸位领导,诸位专家,诸位来宾,诸位同志多多多多批评指正……”
马甲说:“就咱们这几个人和子山同志,你就别替法学会谦虚了,快开始吧。”
“好好。我这就开始。”安熙忙不迭打开手里的临高制造的藤手提箱,从里面小心翼翼的东西里面取出一叠装着木框的玻璃片――这是临高的幻灯片。他打开投影机,开始阐述。
“法学会承办公厅的指示,对元老生活秘书的法律地位、元老的婚姻体制和元老的子嗣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研究……
首先是女仆的身份地位问题,法学会对女仆对整个生活秘书的选拔、训练和任用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得出的将诶论是生活秘书制度的确应该变一变。
法学会认为:生活秘书制度是元老院对归化民政治上压迫,经济上剥削,人身上控制的集中标志和极端化体现。如果说归化民阶层还有一点“自由”和“民权”的伪装,在生活秘书层面上,对其压迫和控制堪称是赤裸裸的,也难怪归化民和土著直截了当的认为她们为“小老婆”、“通房丫鬟”。就本质而言,他们说得一点没错。
“……法学会的意见是,元老院不是不需要控制生活秘书,而是要控制得更隐秘,吃相好看一些。因而没有必要再迫使所有的生活秘书签绝契,毕竟元老院的国家未来并不是一个奴隶制帝国,专门为元老搞一种特殊的奴隶制度似乎没有必要。其次,在约束力上也存在法理上的悖论。
“首先目前绝契在法理上是依照《大明律》,现在元老院已经半公开地割据了,只是还没全面战争和大明翻脸而已,对生活秘书这种核心归化民来说,大明律根本没有威慑力;其次,对临高集团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说,奴隶制的确可以存在一段时间,但是女仆作为和元老最近的归化民,其实不宜再烙上奴婢的身份,因为事实上她们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影响都高于一般归化民,如果从法律上地位反而低于一般归化民,这个说不通;第三,并不是所有元老的秘书和归化民出身的老婆都是奴婢――勋素济的老婆刘美兰就不是嘛――可见生活秘书和老婆从最开始就没有规定必须是奴婢的。这样元老配偶之间就无法交往了:比如某元老只有分配的生活秘书,某人却有明媒正娶的土著老婆,一同带着参加晚宴怎么安排?毫无疑问,身份上的区别会使得女人们必定会自己分出嫡庶的区别,不利于团结。
“所以,法学会的看法是,生活秘书不再需要签署绝契,在身份也不再是奴隶。她们应该是属于办公厅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由办公厅派出为元老服务。和元老之间没有民事关系……”
“等等,我打断下,没有民事关系的话生活秘书和元老生育的子女算什么?”萧子山问道。
“按照‘**’生育子女处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视作元老的非婚生子女。”
“这里我解释下。”马甲站了起来,“萧主任你恐怕也很清楚,元老们的理想大多是人种博物馆之类的,所以要元老一夫一妻制是肯定是不太现实的。我国自古以来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比较靠谱。但是,从我们的建国理念和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历程看,多妻妾的婚姻制度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未来的婚姻法等法律中势必会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来肯定一夫一妻制,废除纳妾制度,取消妾的法律地位。在这一状态下,元老自己公然建立纳妾制度,规定妾和庶子的法律地位不但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也起不到一个表率作用。”
“要元老一夫一妻?你肯定他们能接受?”萧子山表示怀疑。他可太了解元老们的“雄心壮志”了,
“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和现实是两回事。21世纪都是一夫一妻,可并不妨碍有人保养情妇达几十人之多。还弄个iso管理。”马甲说道,“有钱人只要有精力能供养的起,愿意保养多少情妇都没关系。但是这些情妇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和包养人之间也不构成任何民事关系。”
法学会的思路就是引入这个“事实存在,但是法律不承认”的概念,生活秘书或者其他什么名目的女人在元老身边大致可以归为“妾”,但是她们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这样元老一旦去世,身后的继承问题就可以大幅度简化,因为这些女人自己和元老本人不构成民事关系,除了按照元老遗嘱安排一定的遗产馈赠之外,直接被排除出了遗产分配的继承人。一旦双方要解除关系,因为双方没有民事关系,也就不存在财产分割之类的问题。
萧子山已经明白了,这么一来不但元老想要多少女人都可以,而且腻味了直接可以换人,无非是支付一些“分手费”而已,用不着考虑任何麻烦的法律手续。
比起用旧社会规定繁琐的“妻”“妾”的分别,规定她们各自享受的地位和财产,现代法律还是真体贴人――不,是有钱人。
“安熙同志你可以继续了。”
“好。”安熙一直毕恭毕敬的等着萧子山和马甲把话说完,这时候才继续发挥,“生活秘书大致可以归为妾,但生活秘书并不因为她们的‘**’关系比元老正妻之外的其他女人在民事地位上高或者低,而且这只是在元老的体系下。在归化民体系中,生活秘书和其他归化民――且不论是不是元老的正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有其他归化民所有的一切权利。这是明确生活秘书的法律和政治地位。绝大多数生活秘书除了家政之外,也有自己的工作技能,可以出去工作,也可以有收入、补贴、职称评级等。这是提高了生活秘书的经济地位。”
“至于元老和生活秘书的子嗣,虽然生活秘书不具有法律和民事地位,但是只要子嗣为元老所承认,即按照非婚生子女论处。在我们的制定的民法体系中,非婚生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所有元老的子嗣至少在理论上是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的。至于某些元老喜欢明确的嫡庶之分也没关系,毕竟元老的财产和席位如何继承还是在元老个人手中的。”
“关于对生活秘书的监督和管理,法学会认为,在元老身边生活,并与元老发生经常性性关系的的所有的非正妻的女性都应该列入生活秘书的范畴。她们的档案由归办公厅管理。通过行政手段、纪律和保密制度来约束和监控生活秘书。生活秘书举凡外出、消费、通行、通信、探亲、会客等,按纪律和保密制度等相关规定向办公厅报备或者由办公厅检查、监督,办公厅则在监督和轻微处罚等一般性问题上尊重生活秘书所属元老本人的意见作为惯例。”
“你这是要我们办公厅当敬事房呀。”萧子山摇着头调侃道。
“有何不可?”马甲说道,“元老身边无小事,元老的性生活也是大事。从这点来说你的责任很重大咧。”
安熙继续说道:“关于生活秘书和元老之间的离异问题,元老有主动分手的权力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生活秘书方面,法学会的建议是有辞退,也就是和元老分手的权利,但是设置较大障碍。”(未完待续。)
第二百七十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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